2008-2009年,我收過兩張罰單,兩張紅燈直直走,一張違規停車,共繳了4200元,上過一次道安講習,
不顧自身安全,甚至妨礙其他用路人的權益,我學乖了很多,深夜也不敢闖紅燈。
如果這是我應該要付出的代價,那殺人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死刑。

我不懂法律到底是要用來保障誰的?
威脅到國民安全的壞人,為什麼還必須要我們的稅金養這些人?
他在殺了人的那一瞬間,他就已經喪失當人的權力,
也許死者不能復生,可是我相信有些人注定不適合活在這個世界上。
我繳了交通違規的罰金,讓我那幾個月幾乎活不下去,
那我能不能大喊:人權何在!?我也要吃飯要生活!

侵犯到他人的人權就該付出代價,不是嗎?
那殺人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讓他不能再去侵犯其他人。

再者,防範於未然,亂世用重典,以前偷竊就是死刑的時候,治安多好,而現在已經寬鬆很多了,
廢除死刑就是得理不饒人了!受害者的人權何在?
想跟國際接軌人家還不留情咧,美國也還有很多州都執行死刑,幹嘛一定要跟人家這樣搞。

那些被燒死的被強暴的被殺害的受害者,他們都是無辜的,命不該絕,
我深深的為他們遺憾,我深深的替他們難過,
兇手在犯下兇案的時候,曾有想過受害者的人權嗎?
以眼還眼,如果他不在乎別人的人權,想必他也不在乎自己的。

Again,你尊重自己,別人也會尊重你,你都殺了人了,
難不成讓你拍拍屁股走人,一輩子在牢裡吃飯安養天年!?

廢除死刑推動聯盟+王清峰+攪局歐盟=好一個台灣笑話。

P.S這篇文章早該發了,最近又FOLLOW了一些死刑的NEWS,真是看不下去。
人就是人,眾生平等,受不了法律到底是保障誰阿....說好的公平正義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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